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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拟订地方性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措施。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统筹城乡规划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城乡空间发展战略研究,依法审查、审批各类规划。指导各县、园区及相关部门编制职责范围内各类规划。负责县城及重点镇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规划督察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研究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审核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检查监督、考核工作。承担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



(十七)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林长制办公室等的日常工作。



(十八)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体系。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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