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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能、职责: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研究起草全市相关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开展和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依据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统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据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实施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导监督枞阳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和修改工作。



(七)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对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各区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设计、城市建设档案、城乡规划展示宣传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测绘等行业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审核、审批各类规划。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八)负责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组织审核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有关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贯彻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转让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产资源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市级矿山山长制办公室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拟订林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发展,负责林业生产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六)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标准和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和地质公园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协调、督促查处全市林业有关违法案件,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八)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县区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城市雕塑管理办公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建设工程规划科(行政许可服务科)、规划监督核实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耕地保护监督科、地质勘查管理科、矿产资源管理科、森林资源管理科、自然保护地与湿地管理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财务与资金运用科、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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