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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省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评价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组织全市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核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重点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方案。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等。



十二、负责市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方案和建筑物、构筑物亮化方案的审批。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及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的规划审批。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并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市区重要规划项目和建筑方案的招标及评审。



十三、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负责国内外城市规划学术及信息交流工作,负责市区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予以认定,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的规划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地管理,审批审核林地征用。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相关标准,提出各类国家、省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果品除外的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九、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二十、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市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二、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区落实中央、省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和管理。承担省政府18号木材检查站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三、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十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管理直属分局。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市审批服务局按照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指导县市区办理《采砂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市交通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以及通航进行监管。



2.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市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取水许可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取用地热水的,申请人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审批权限办理《采矿许可证》。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水利局会同市水文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山东省潍坊环境监测中心对地下水环境资源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发改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局牵头,督促县(市、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6.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较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在全省统一的框架内,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海渔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部署和应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市水利局会同市水文局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市海渔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海渔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7.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品除外的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8.关于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物查处。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批后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移交市城管局进行查处。凡未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由市城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市城管局对违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



9.关于市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管理。城区新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区户外广告、各类专用亭子(棚、厦)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10.关于城市雕塑管理。新建城市雕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11.关于市区绿化规划和管理。市区新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侵占绿地或对绿地进行改建的,须先由市审批服务局按规定会同市城管局进行审查,然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局查处。



12.关于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管理。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规划方案的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区建筑物、构筑物亮化管理由市城管局负责。



13.关于野生动物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市海渔局负责全市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工作。



14.关于水果、花卉、药材植物检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确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继续实施检疫。



15.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集中复议职权的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相应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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