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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6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地方性政策,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并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的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组织开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的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城乡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拟订城乡规划政策,编制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设计,集中管理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城市规划展示载体管理;负责全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线规划管理和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城乡绿化规划编制,参与组织涉及园林规划的控规编制、修改及建设项目的审批。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提出市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并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并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全市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细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的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市对外合作自然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根据市委授权,对市以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方面的违法案件。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自然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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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处理、重要文稿起草、文书保密、综合调研、综合统计、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和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牵头组织绩效考核;牵头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依申请公开和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市长信箱的答复工作;牵头组织政务信息报送,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统筹采购、调配、处置固定资产;指导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文明创建、综合治理、招商引资工作。



(二)政工科。负责机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承担市局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考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外事及干部出国(境)相关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双拥"工作;负责意识形态、扶贫、民族宗教、统战、工青妇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规信访科。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牵头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采购和服务合同等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诉讼、裁决、赔偿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事项的司法工作,负责组织听证,统筹开展相关项目风险评估;承担法律服务统筹管理工;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四)财务审计科。负责局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编制、预决算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减负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基金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拟定部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的资金管理;负责局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及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地类认定、地类变更工作。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指导监督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共享、汇交管理以及社会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管;负责组织市本级建设项目土地核验和规划核实工作。



(七)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拟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核算、统计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相关考核标准;拟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拟定、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市本级土地供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拟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组织开展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统筹开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和市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和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建立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承担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负责全市"多规合一"协同工作,负责全市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库建设与管理;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规划学会(协会)的工作。



???(九)详细规划科。负责拟定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定;组织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详细规划层面专项规划的实施评估、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成果管理;负责建立完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组织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风貌景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管理;负责审查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负责规划展示工作。



(十)人居环境科(加挂市政规划和村镇规划科牌子)。负责全市市政类项目的规划管理,承担市政类(含交通类、水利类等需要市级办理的跨区域项目)的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总图的技术审查;负责市政类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定和下达;参与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审查。负责起草全市村庄规划管理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承办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农用地转用、集体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等管理办法,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立项工作;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报批工作,承办全市集体建设用地许可和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许可等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参与市本级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市辖九县(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



(十二)建设项目审查一科。负责大祥区城市开发边界线范围内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开发边界线外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建筑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各项大、中型建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建筑类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建设用地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总图的技术审查;负责建筑类项目放线、验线和批后监管等工作;参与财政和社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规划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核定及下达规划条件;负责项目因规划产生的矛盾预警及调处。承担所在大祥区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私房建设用地与规划管理。



(十三)建设项目审查二科。负责双清区城市开发边界线范围内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开发边界线外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建筑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各项大、中型建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建筑类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建设用地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总图的技术审查;负责建筑类项目放线、验线和批后监管等工作;参与财政和社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规划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核定及下达规划条件;负责项目因规划产生的矛盾预警及调处。承担所在双清区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私房建设用地与规划管理。



(十四)建设项目审查三科。负责北塔区城市开发边界线范围内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开发边界线外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建筑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各项大、中型建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担建筑类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建设用地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总图的技术审查;负责建筑类项目放线、验线和批后监管等工作;参与财政和社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规划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核定及下达规划条件;负责项目因规划产生的矛盾预警及调处。承担所在北塔区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私房建设用地与规划管理。



(十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负责组织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核;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六)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复核工作;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七)地质勘查管理科。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监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指导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八)矿业权管理科(加挂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牌子)。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市级采矿权出让、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及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市采矿权、探矿权审批登记;调处市级发证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督促相关县市局及矿业权人开展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产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十九)国土测绘科(加挂地理信息管理科牌子)。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等重大项目;落实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信用,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监督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监督实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管理全市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统一获取、处理、提供。承担全市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数据集中统一管理。



(二十)自然资源督察一科(加挂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专项性、区域性督察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督察,承担联系上级督察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有关专项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督察问题和自然资源离任(任中)审计问题整改工作。



(二十一)自然资源督察二科(加挂执法监督科牌子)。拟订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县市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卫星图片相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12336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拟订处置意见。



(二十二)政务服务科。牵头协调本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窗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网上审批;负责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和资料核查;承担行政审批证照和审批文书发放、送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公开工作,牵头承担门户网站内容更新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12345热线、网上咨询等答复工作。负责对本局行政审批效能的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8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机构,正科级,核定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要职责:依权限承担邵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相关职责。其所属事业单位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另行规定。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不再保留市规划局大祥分局、市规划局双清分局、市规划局北塔分局;



2.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大祥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双清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北塔分局。相关职责分别下放由大祥区自然资源局、双清区自然资源局、北塔区自然资源局承担。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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