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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第一条根据《玉林市机构改革方案》和玉林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玉林市自然资源局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玉林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囯家、自治区、玉林市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 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



(八)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 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玉林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授权,对全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管理、会务、接待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督查工作;负责统筹政务公开工作;协调机关综合治理、综合业务、后勤服务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二) 政策法规和执法督察科。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全市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拟订全市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较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依法查处较大无证勘查开釆、持勘查许可证釆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受理群众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市、区)违 法案件查处。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汇总分析全市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以及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



(四)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市本级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相关办法。负责市本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六)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并落实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指导开展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市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七)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县(市)建立完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 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组织 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拟定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定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本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本级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县 (市、区)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矿业遗迹保护、地质遗迹保护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依法承办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承担地 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和落实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



(十三)矿业权管理科。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釆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测绘地理信息局)。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市级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市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贯彻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备案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贯彻落实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五)信访与纠纷调处科。拟定全市土地权属纠纷、矿业权纠纷、地质勘查纠纷和测绘纠纷调查处理等方面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纠纷的调处工作。配合做好有关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组织协调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群众信访举报、复查复核和统计上报工作。



(十六)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对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管,开展国有资产及重大专项投资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釆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及相关信息公开。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七)人事科。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派出机构



设立玉林市自然资源局玉东分局、龙潭产业园区分局,作为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其中龙潭产业园区分局受博白县人民政府和博白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履行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协助制定、修编和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上报和年度土地计划编制工作;玉东分局承担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龙潭产业园区分局协助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做好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承担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上报工作,玉东新区涉及跨区域的单独选址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玉东分局协助做好材料组织工作;承担实施辖区内国土空间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项目终验工作除外);负责辖区内土地的征收、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土地储备等方面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的调查、统计等管理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局监督检查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利用动态巡查;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负责管理辖区地质工作,监督管理地质勘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辖区涉及矿产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辖区内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负责辖区内有关自然资源信访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不动产的确权和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承办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设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总规划师(副处长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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