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导航网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科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第5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



2019年7月3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科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室是负责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日常运转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制订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局重要会议活动及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工作,组织行政值班工作。



(三)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和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局公文处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局机关收文和机要文件。起草有关综合性重要文稿,审核以局及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承担局机关综合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及数字化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档案工作。



(四)负责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工作。拟订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协调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组织局机关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指导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五)负责保密工作。拟订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定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等工作。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六)负责统筹协调局机关公务接待、办公设备采购及资产管理和维稳工作。



(七)负责局党组重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八)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宗教、意识形态、民族团结示范、政府诚信系统建设、脱贫攻坚。



(九)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和综合考评。



(十)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十一)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10名(含6名领导职数),其中,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



第三条  综合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州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组织编制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综合性改革工作,拟订并协调推进州自然资源规划全面深化改革规划和年度安排。协调指导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



(三)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课题调研。



(四)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州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局会议决议决定、文件部署、领导批示等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组织办理重点项目、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催办督办工作;负责省州重大决策及重点项目的分工、汇总。



(六)协调综合业务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蒙自经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



(七) 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法规规章起草、立法协调、依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反馈工作。负责配合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送审和发布工作。



(二)负责州林业和草原局草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上报州人民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配合做好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四)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对局机关有关科室依法行政进行监督。



(五)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协调和配合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州自然资源系统普法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拟订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八)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指导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访工作。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十一)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2 名,其中,科长1 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第五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编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和计划。



(二)拟订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的指标体系、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以及自然资源数据库的技术规范、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三)定期组织实施全州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承担自然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五)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



(六)负责全州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



(七)承担全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八)指导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九)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第六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监督实施相关标准、规范和制度。



(二)负责管理全州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州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房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规范全州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指导监督全州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实施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统筹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数据库建设,建立成果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



(五)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共享、更新和对外查询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人员、专用印章、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指导县(市)登记机构和队伍建设。



(七)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八)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第七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和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拟订州人民政府直接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目录和考核办法。



(二)拟订州自然资源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使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拟订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指导全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建立全州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全州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拟订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持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拟订州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六)拟订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的制度,监督实施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全州自然资源等级和价格监测,管理并监督全州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人员。



(七)拟订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开展节地技术和模式推广应用。



(八)拟订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监督实施审批用地相关标准,承担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扩区、升级工作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工作。



(九)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方法、准则和资产核定办法,并监督实施相关标准。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



(十)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指导试点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州人民政府向州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工作,指导地方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的制度。



(十一)拟订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导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协调和监督重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和储备。承担滇南核心片区州本级土地收储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考核评价监管体系。监督授权人、委托人、占用人、使用人职责履行情况。



(十三)拟订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开展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州属国有企业改制且符合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土地配置工作。



(十四)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长1 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第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州和跨县(市)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标准、规范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二)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三)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建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拟订推动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政策。



(四)组织编制全州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空间管控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拟订全州国土空间管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组织编制跨县(市)行政区域城市群、中心城市圈等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



(五)承担报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审批和备案工作。组织城市(县城)空间规划纲要、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的审查、报批。



(六)指导编制和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拟订全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的政策,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对重要控制线和重点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九)指导全州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十)承担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十一)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第九条  城市规划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州城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城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的规章草案、规范和政策,承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责任。



(二)负责滇南中心城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指导县(市)城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备案管理。



(三)负责城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城市景观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全州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四)指导县(市)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



(五)监督管理规划行业,健全注册规划师制度。



(六)指导全州城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七)联系有关部门的行业规划。



(八)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第十条  村镇规划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州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章草案、规范和政策。



(二)拟定镇(乡)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指导镇(乡)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和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县市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指导乡村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对镇(乡)规划、村庄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指导全州村镇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七)联系有关部门的行业规划。



(八)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州城乡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城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州级发改部门立项、备案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及滇南中心城市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管理。



(三)指导监督县(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四)负责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研究、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审查。



(五)负责督促指导重大建设项目、标志性建筑及城市雕塑、小品的设计方案比选、论证等。



(六)联系有关部门的行业规划。



(七)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土地行政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全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技术方法体系。



(二)组织拟订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指导县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四)承担报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报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后的备案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核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七)拟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



(八)拟定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



(九)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的监测评估,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



(十)组织拟订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



(十一)指导县市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联系用地预审和审批的有关部门。



(十三)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起草,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全州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五)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六)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政策宣传和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七)指导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八)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监督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州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三)承担全州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等有关工作。拟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监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承担对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监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实施全州补充耕地统筹工作。



(五)拟订全州土地征收征用及安置补偿等办法措施,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土地征收征用及安置补偿工作。



(六)负责全州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衔接。拟订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负责设施农用地的监管,指导监督县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监管。



(八)负责全州耕地保护监督信息化工作,指导县市耕地保护监督信息化工作。



(九)总结推广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的典型经验,开展宣传、试点示范工作。



(十)组织对耕地破坏的认定。



(十一)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第十五条  矿产开发管理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采矿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工作。



(二)拟定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采矿权的出让拟定和采矿权交易工作。



(三)承担全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管理政策。制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



(五)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



(六)负责管理全州采矿权统一配号。



(七)承担采矿权管理有关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八)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分析工作。



(九)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州采矿权清理等工作。



(十)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十一)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第十六条  地质勘查管理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州地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政策、制度和规划;拟订全州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和探矿权管理工作;指导全州地质工作,管理州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项目计划管理和成果效益评估。



(三)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组织协调、评估考核、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州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



(四)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五)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拟订州级地质勘查行业、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州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七)汇总分析全州地质勘查成果、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和地质勘查行业情况。



(八)必要时提请红河州应急指挥机构部署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九)组织全州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值守。



(十)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颁布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负责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监督。



(三)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全州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拟订州内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矿产品市场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四)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指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组织全州矿产资源国情调查。



(五)负责矿产资源一般工业指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技术方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公开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负责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进行监管。承担州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报表汇总等。



(七)组织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实施地质资料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八)组织对违法开采案件查处进行技术鉴定。



(九)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第十八条  国土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测绘、测绘行业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州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



(三)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



(四)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



(五)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州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七)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八)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



(九)建立州级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负责全州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收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并报省级审批审查。



(十一)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第十九条  科技与信息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与对外合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州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全州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项目。



(三)负责全州自然资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落实,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计量、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四)协调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应用体系建设。



(五)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平台等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人才培养相关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六)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建设。



(七)承担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八)负责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工作,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及网络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库的建设。



(十)指导基层的信息系统建设,对县市信息系统运行质量监控。



(十一)负责相关软件测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派州政务服务大厅的管理及技术服务工作。



(十三)网络安全、网络保密管理、技术防护、计算机保密安全检查及管理。



(十四)视频系统维护与管理(应急会商系统)、音响等设备维护与管理。



(十五)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1名,其中,科长1名。



第二十条  财务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财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和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财务监管、内部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自然资源规划专项收入征管、自然资源规划有偿使用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统计上报、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估、监控和评价。承担上级及有关部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类审计的配合协调工作。



(四)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



(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



(六)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1名,其中,科长1名。



第二十一条  人事科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事管理、人才与教育培训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局有关干部选任、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干部监督、人才建设、党内政治生活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州自然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负责编制人才规划、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干部监督工作。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查、监督和干部监督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承担林业草原局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级干部的选配、考察、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干部任免备案工作;承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及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和奖惩等工作。



(七)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干部选任、招录、考核、奖惩、工资、人事档案等工作。



(八)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员调配工作。



(九)负责公派出国人员政审及因私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承办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十二)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第二十二条  机关直属单位党委: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党务公开)、党内政治生活、党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和群众组织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思想政治。组织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主体责任落实。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考核工作。



(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巡察整改工作。



(七)配合驻纪检组开展相关工作。



(八)承办局党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3 名,其中,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和人事科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局办公室和人事科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印发



作者:admin 分类:红河自治州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