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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都地区行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23号)和《中共昌都地委办公室、昌都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地区行署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党办发[2009]20号)精神,设立昌都地区国土资源局,为地区行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地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并指导全地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地区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地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参与全地区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拟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地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报请自治区、地区审批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地区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地区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上报自治区或地区行署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地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地区地籍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县级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意见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依法履行地区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指导各县的测绘管理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初审、上报、登记和转让初审、上报;负责全地区矿业权的管理,重点加强对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参与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一)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管理全地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指导城乡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及办法。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本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承办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国土资源局设6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规划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地区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和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等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依法指导参与国土资源相关规划;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审查;参与报请自治区、地区审批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审核;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措施;负责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测绘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负责监管土地评估机构;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地籍管理相关办法;监督指导全地区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工作,承担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工作;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方案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指导地方地籍工作;承担土地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包括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重点工程测绘,对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组织检查永久性测量标志,核查报批测量标志的拆迁手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测绘市场,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投标,承办上级业务部门或地区行署交办的测绘工作。



(四)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地勘项目和地勘成果;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初审、上报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协助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工作;指导全地区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负责相关标准、规程、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管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评审、备案;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五)地质环境科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与指导全地区城乡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六)执法监察科(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组织对全地区国土贯彻落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矿产的非法开采、非法勘查、非法转让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承担全地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指导各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四、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地区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其中:局领导职数为4名(含纪检组组长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3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地区国土资源规划开发研究所。



正科级建制,事业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主要职责是:负责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承担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受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受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法院、银行等单位及个人委托,承担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的交易工作;受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和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可行性调研评价工作,以及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受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编制和修编城镇基准地价;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承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矿产、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承办地区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质环境监测站



正科级建制,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主要职责是:承担组织全地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监测、预警预报和综合研究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地质灾害巡检工作;承担全地区地下水资源与环境、地热、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监测与保护工作;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信息化建设与服务;承担地区地质环境公报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承办地区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机关后勤服务



事业编制3名,由办公室管理。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七、其他事项



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地区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地区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地区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地区水利局牵头,会同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八、附则



本规定由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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