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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2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委〔2019〕4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挂西宁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牌子。



第三条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的工作安排,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绿色发展研究,加快重点领域改革创新,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大西宁"战略规划,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城乡用地供应和政府土地储备。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导、监督有关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工作。



(七)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竣工核实等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指导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规划行业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监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二)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县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承担西宁市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八)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水务局的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关于河道采沙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执行,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



2.与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按照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的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3.与市生态环境局的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依法做好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土地征收、储备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等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动态更新,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块,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修复工作;负责地下水污染监督管理。



4.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以及各管委会的职责分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海湖新区管委会、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委会、湟水流域管委会、多巴管委会的自然资源管理职责,实施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条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财务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牵头落实意识形态工作。



(二)绿色发展与改革科。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相关部署,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绿色发展和综合改革相关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机关有关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承担综合统计、行业信息统计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测绘地理信息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基础测绘成果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服务,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分类公开、社会查询服务和成果应用工作。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报批用地事项的标准审核和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市本级、各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负责全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布工作;负责综合交通、道路网、市政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研究市政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配合市域内大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对跨区域市政工程规划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动态更新工作。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技术规范。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指导县区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监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报批土地征收的审查工作。指导监督乡村规划编制,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关工作。



(八)生态修复与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科。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技术规范。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政策宣传和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市内矿业权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矿业权的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和出让收益处置、矿业权市场建设。落实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管理政策和总量控制政策;监督指导全市矿业权权属重大纠纷调处、标界和清理工作;拟订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矿业权人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规与执法监察科。起草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协调解决跨县区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预警卫片执法监察;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对接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的工作。



(十)详细规划科。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控规编制及动态维护、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任务;负责城市景观风貌、城市设计的研究工作;负责城市特色风貌相关规划的组织编制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控规和上位规划科学划定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储以及征地的规划实施范围,落实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高度等技术指标,合理安排地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片区实施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与技术审查工作。



(十一)审批服务与建设工程管理科。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审批权力清单,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改善营商环境,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一站式服务,负责派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事项的办理;研究拟订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方案审查和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按照"退一减一"的原则,只减不增。第六条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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