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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根据《达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8〕86 号)和《关于〈达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达机改〔2019〕5 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达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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