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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33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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