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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岭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24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铁岭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第三条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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