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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内部督查、会务、保密、机要、后勤保障、信访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政务事务性工作。



2,法制科



负责机关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宣传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负责行政权力和事项的梳理审核、管理工作。



3,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系统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对外挂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牌子)。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调查系统。



5,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



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私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由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6,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设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7,国土空间规划科



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规定权限负责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改革过渡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8,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需国务院、自治区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9,城乡详规管理科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组织编制、调整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指导监督各企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工作。负责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符合性审核工作。



10,中心城规划科



(对外挂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中心城规划局牌子)负责审核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项目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实施规划管理。



11,矿山资源保护及生态修复科



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矿山资源管理。指导并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生态修复工程。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指导旗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12,耕地保护监督科



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权限范围内全市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文件审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13,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落实重点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全市矿业全及市场建设,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市本级权限内采矿的出让级审批登记等工作。



14,测绘地理信息科



拟定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市级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不动产社会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基准、遥感的航空影像统筹获取利用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测绘保障,负责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管,指导和监管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我市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协调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测绘资质、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初审。负责地图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



15,行政审批科



负责集中办理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配合市政务服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6,自然资源督察科



(对外挂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督察局牌子)。监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按权限对旗市区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拟定全市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



17,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科



负责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和呼伦湖综合治理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确权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综合治理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18,财务审计科



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配合有关科室拟定自然资源收益分配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预决算、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对本系统专项经费进行内部审计。指导旗市区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19,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绩效考核等工作。拟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系统科级干部的培训、考察、选拔、任免和调配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设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群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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