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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0-04-10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征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 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和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旗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及行业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按规定权限负责城乡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监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管理全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出让、审批、登记;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市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 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委托对地方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察。



(十六)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承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划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临河区、开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其他旗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管理任免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及其所属机构科级干部。



(十九)统一管理和协调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 新闻宣传、网络安全、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查、档案管理和外事等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和脱贫攻坚工作。



(二)人事科。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分局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对各旗县自然资源局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的人事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劳动工资和所属单位、分局劳动工资的审核工作。承办自然资源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指导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财务与资金运用科。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各项收入征缴工作。执行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等有关财务制度,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旗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专项收入征缴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研究拟定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的办法措施。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承担"放管服"改革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的具体举措。承办自然资源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核发许可证书。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相关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指导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的"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贯彻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监督管理登记资料。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承担由市政府审批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九)国土空间规划科。落实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市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评估、修改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各旗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实施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拟订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审核、报批。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十三)矿业权管理科。依法管理全市矿业权。负责市级发证的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抵押、注销和发证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发证的矿业权受理、初审、延续、上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建设,组织实施市级发证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编制、上报矿业权设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负责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组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协调全市自然资源行业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监督科。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勘查行业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负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十五)测绘地理信息和科技信息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测绘活动、质量和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的管理。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科技成果应用、管理和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现场踏勘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造型及外装饰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户外墙体广告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规划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七)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地下管线的普查及动态更新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景观设计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雕塑、非墙体广告及站牌、路牌等设施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八)村镇规划管理科。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镇、乡、村规划工作的方针和发展政策,组织研究镇、乡、村规划管理工作,制定规划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对镇、乡、村规划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巴彦淖尔市中心城区镇、乡、村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村镇规划审批管理资料的统计和汇总工作。组织全市村镇规划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7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4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32名〔22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各1名)10副〕。



第六条 将原市国土资源局临河区分局、双合区分局合并设立为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分局,为市自然资源局正科级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负责临河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市自然资源局确定的临河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编制临河区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临河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辖区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和行业规范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根据授权委托对地方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和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临河区各乡镇、农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承担临河区双河镇自然资源管理职责。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临河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设立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市自然资源局正科级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编制辖区内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制度实施,落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和行业规范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根据授权委托对地方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工作。完成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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