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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



(十四)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



(十五)负责拟订地方性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十六)负责组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景观环境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并负责上述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已批准的各项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十七)依法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包括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管理。



(十八)负责自然资源档案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十九)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负责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治理、污染治理修复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维稳信访、食品安全、脱贫攻坚等工作。



(二十二)统一管理和协调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三)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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