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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2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委〔2019〕4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挂西宁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牌子。第三条 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的工作安排,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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