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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都地区行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23号)和《中共昌都地委办公室、昌都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地区行署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党办发[2009]20号)精神,设立昌都地区国土资源局,为地区行署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管理地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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